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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商业[2009]744号)


各设区市(厦门除外)经贸委(贸发局、商贸办):
  为做好我省今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对象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贸委《关于我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安排意见的通知》(闽财企〔2009〕67号)确定的承办企业的农家店和配送中心项目。
  二、验收标准
  (一)农家店。日用消费品农家店建设标准符合商务部制定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SB/T10393-2005)、《〈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9号);日用消费品统一配送率(按销售额计算)50%以上。农资农家店符合商务部制定的《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商建发〔2005〕543号);农资商品的统一配送率达到75%以上。根据《商务部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商建函〔2007〕143号),对我省20个原中央苏区县(平和县、诏安县,建宁县、泰宁县、宁化县、清流县、明溪县,武夷山市、光泽县、邵武市、建阳市,新罗区、长汀县、连城县、上杭县、永定县、武平县、漳平市,沙县、将乐县)内的项目,执行中西部地区建设规范(但配送率要求与东部相同)。
  (二)配送中心。符合当地商业网点规划;已经投入使用并发挥配送功能;配送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配送车辆不少于10辆;具有商品购进、库存、销售及门店管理的信息管理系统;已与100家以上农家店建立了商品配送业务并签订了5年以上供货合同。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品种不少于5000个,农资配送中心的农资品种不少于500个。
  三、验收申请
  项目建成后,承办企业应及时在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如实填报信息,全部项目建成后应立即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内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验收申请表》(附件1)、《“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验收申请表》(附件2)及配送中心的仓储面积平面示意图、登记在承办企业名下的10辆以上配送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与100家以上农家店签订的5年以上商品配送供货合同(复印件),申请对已完成的农家店和配送中心项目验收。以上复印件由企业同时提供原件,由县级内贸行政主管部门经办人员核对一致并在复印件上签字注明后退回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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