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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供电营业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供电营业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9〕742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规范供电营业区管理工作,保障电力供应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供电营业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09〕1899号)要求,现就做好《供电营业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供电营业企业换证工作,并对各申请换证企业提出初审意见。省电力有限公司直接向我委提出换证申请。
  二、《供电营业许可证》的换发,原则上是以老证换新证,即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1月监制我委颁发的《供电营业许可证》和13家暂缓发证经设区市初审同意符合要求的供电企业,替换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9年6月监制我委颁发的《供电营业许可证》。未经我委批准擅自从事电力供应与销售业务或者擅自扩大供电营业区的,此次换证一律不予认可,并视情节轻重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理。
  三、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接到通知后,抓紧与相关部门协调,做好换证工作,于11月30日前完成材料的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我委,所有材料应装订成册,除旧证外其他一式3套(均另附电子版);《供电营业许可证》换证工作完成后,由国家发改委2006年1月监制我委核发的的《供电营业许可证》即行废止。

  附件:1.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供电营业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09〕1899号)(略)
  2.《供电营业许可证》换证申请程序
  3.《供电营业许可证》换证所需材料
  4.填写说明
  5.纸质供电营业区图规则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2:
  《供电营业许可证》换证申请程序

  一、持有旧证的供电企业如与周边供电企业营业区划分无争议的,可向所在地同级电力管理部门上报换证申请(并附旧证及营业区平面图等资料),经初审同意后报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换发新证。如供电营业区有扩展、合并、缩小、分立、更名等事项的,同时与相邻供电企业也无营业区划分争议的,也按以上程序申请办理换证。
  二、对持有旧证并对供电营业区划分有争议的,由相邻两地同级电力管理部门协调,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上述所列程序申请办证,并在申报材料中增加相邻两地电力管理部门的协调意见、双方协议和供电营业区平面图;如协调仍有争议的,由两地区共同行文上报我委,我委组织有关人员实地调查、协调、确认后换发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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