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申请变更和到期换发核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经贸商业〔2009〕708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商贸办):
为了健全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管理,现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申请变更和到期换发核准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申请变更有关事项的,申请人应向省经贸委提交的材料
(一)机构名称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说明机构名称变更原因的请示;
2、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或其他有权机构决定变更机构名称的文件;
3、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二)注册资本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说明注册资本变更原因的请示;
2、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或其他有权机构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文件。
(三)经营场所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说明经营场所变更原因的请示;
2、新场所的有效房产证明复印件,新场所系租赁的还应提交租赁合同。
(四)法定代表人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说明法定代表人变更原因的请示;
2、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或其他有权机构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
3、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有效期3年)到期申请换发新证的,申请人应向省经贸委提交的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换证申请表》(见附件);
(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正副本;
(三)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专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并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拟聘用协议。(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专业技能等级证书包括: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旧机动车高级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和汽车修理工技师、汽车修理工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人事部门颁发的汽车机械专业的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应按规定向省经贸委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合格,同意变更有关事项的,由省经贸委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凭批准文件携原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换取新证书;核准证书到期申请换发新证的,由省经贸委收回旧证,发给新证。经审核,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符合条件的,省经贸委不予批准并作出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