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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9〕338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的要求,我省明确市(州)级国税机关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审批机关。各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的规定上报地、市级国税机关进行审批。
  二、各地在印制《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附件2)时请增设第27栏“市(州)级税务机关审批意见及签章”。
  三、各地国税机关应在每个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将主管税务机关接受的备案事项资料和审批事项资料报省局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备案。
  四、各地国税机关应于每年二月底前汇总填报本地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并随协定执行情况报告一并上报省局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
  五、对已批准享受协定待遇的事项各地要做好跟踪管理,每年应复审一次,发现申请事项有变化且已不符合协定待遇要求的,应及时做出取消协定待遇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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