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制定全市住房、公用、建筑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制定全市测绘行业发展规划,依法管理全市测绘单位资格审查和测绘成果的质量管理;负责全市测绘资料的归口管理。
(十三)负责市区污水处理费收取的监管;受政府委托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市区污水截流干管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负责市区通过市区排水管网并经污水截流干管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水质监测与管理。
(十四)负责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受政府委托对生活垃圾处理厂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管。
(十五)负责市区渣土处置清运证和处置倾卸地的审批;负责渣土处置场的渣土处置;监督检查市区渣土清运。
(十六)负责市区散装水泥的发展。编制市区散装水泥发展规划;负责对市区建筑市场散装水泥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检查;负责落实国家关于禁止在城市城区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规定,对市区建筑市场实行监督;负责市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十七)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市房改政策的制定报批、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租金改革、公房出售和集资合作建房的规划、审批工作。
(十八)指导监督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包括房屋测绘、登记、确权发证和归档立卷等动态管理工作。
(十九)指导监督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包括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工作和房屋交易、抵押、租赁、典当等房地产市场管理业务;负责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参与制定各类房地产交易价格标准。
(二十)负责市区房产管理。包括市区直管公房档案管理、收取两费和维修养护管理;市区自管产和私人房产自然情况归档立卷和动态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全市物业行业管理工作。包括指导住宅小区的改造、升级、达标工作;依法对物业企业实施监督指导;市本级物业企业资质审批;市本级物业维修基金归集及使用管理;对市区新建住宅小区按标准设置物业设施进行监督和验收。
(二十二)负责建立健全全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二十三)负责市本级廉租住房的购建工作。通过新建、收购旧住房、腾空、改建公有住房以及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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