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编制市区城市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对城市建设项目实施审批和管理;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
(五)指导市本级行政区域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进行监管;负责监督建筑市场的准入、清出;监督管理工程招投标;负责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建筑制品、勘察设计、房屋拆除及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综合管理城镇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防工作;负责工程建设定额和工程造价工作的管理;负责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中介机构的资质及行业管理;负责施工安全管理;负责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六)负责市区城市管理,依法实施城市规划监察、市政公用设施监察、园林绿化监察;管理建筑工地;对市区市容管理和环境卫生进行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对市区户外广告进行审批、监督、管理。
(七)负责市区房屋综合开发建设与管理(含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管理)。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开发建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和报批。
(八)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组织编制全市村镇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历史文化名镇(村)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市区房屋拆迁和安置管理工作。负责房屋拆迁机构资质审核批准,发放
房屋拆迁许可证;负责市区房屋拆迁回迁安置管理工作,审批回迁手续;负责市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协调、裁决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负责制定本市房屋拆迁实施办法和相关文件。
(十)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执行省有关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负责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禁实限粘)的监督管理;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管理;负责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负责节能建筑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初步认定;负责扶持开展新型墙体材料革新项目和建筑方面推广应用节能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