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政办发〔2009〕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8号)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23号)精神,设立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将建材行业规划、改革和管理职责划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增加原四平市房产管理局、原四平市公用事业局供热、燃气行业管理职能。
(三)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城市房屋开发业、公用事业、房产管理、勘察设计咨询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拟定地方性政策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实施行业管理。
(二)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对城市规划实施检查、监督,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法规的行为;负责市行政区城市规划设计和城市勘测的管理工作;负责市行政区域内有关城市规划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参与全市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审查工作。
(三)负责编制市区年度城市维护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计划;负责市区新开工工程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费用的收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