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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办法


  (一)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出国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表;

  (二)出国用汇核销表;

  (三)国外开支日记账;

  (四)机票定点采购特约销售商开具的《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五)其他项目用汇核销均凭原始发票。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对下列用汇行为不予核销:

  (一)超出用汇计划和有关规定标准的开支;

  (二)无国(境)外原始单据的开支;

  (三)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的开支;

  (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开支或因私发生的开支。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组团单位报送的核销资料审核无误后,应及时批准核销,并在《出国用汇核销表》上签字盖章,组团单位财务部门据此办理相关财务报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组团单位必须按批准的用汇计划和用汇项目使用外汇,如有外汇结余应到财政部门办理退汇手续,凭财政部门开具的《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退汇通知书》(简称《退汇通知书》)到中国银行办理退汇,否则用汇单位不得报销其人民币开支。

第五章 限额预算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按期将批准预算单位的《临时出国用汇预算表》及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并将核复的购汇限额登记入账,按月编制《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情况月报表》。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建立用汇档案,妥善保管好各时期的限额预算、部门用汇计划审批资料。档案保存期限为5年。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每年应对主管预算部门和授权区县财政局用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预算单位应加强出国用汇的使用和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限额预算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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