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双跨”出国团组,即跨地区、跨部门组团,要严格按照“谁组团,谁供汇”的原则,由组团单位统一申请用汇。若组团单位不属于我市预算单位,但出国团组中有我市预算单位人员参加并确需在我市购汇的,由相关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或授权区县财政局申请办理用汇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用汇审批手续:
(一)资料、证件不齐全或不真实;
(二)财政部门未批复部门用汇计划(区县年度限额预算),而且未办理调整审批手续;
(三)用汇开支标准不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组团单位用汇申请资料审核后,填制《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简称:《用汇申请书》),核准其用汇限额,由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后,将开出的用汇申请书(一式四联)全部交给组团单位,由组团单位据此按当天外汇牌价到中国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中国银行根据财政部门开具的《用汇申请书》核对开户印鉴、币种和金额,准确无误后,予以售汇,并将《用汇申请书》第一联退回财政部门,第四联退还用汇单位,同时销减财政部门账户内购汇人民币限额。
第四章 用汇与核销
第二十六条 出国团组在国外的外汇开支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并由经办人、证明人和团组负责人签字,确保费用开支真实、准确。
第二十七条 出国团组在国外期间,要有专人负责外汇管理,及时填写“日记账”并保存好有关单据,人数较多的团组要实行外汇和账务分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出国团组回国后,组团单位应于15日内到财政部门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出国团组在没有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前,组团单位或出国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严禁坐支和转移外汇资金。
第二十九条 组团单位办理用汇核销手续须提供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