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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办法


  (二)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用汇计划或区县年度限额预算;

  (三)政审批件:人事组织部门的行政审批件;局级以上干部须提供市管干部备案表;一年内再次因公出国,需提供因公再次出国证明(复印件);

  (四)经组团单位外事和财会部门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财务专用章的《临时出国外汇开支预算表》;

  (五)国外出访活动计划(组团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

  (六)外方邀请函(出国培训协议、会议通知书等);

  (七)参加国际会议并需交纳会议注册费的,提供邀请方出具的相关费用说明(复印件);

  (八)机票定点采购特约销售商出具的机票订单。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机票定点采购特约销售商,因公出国人员的机票应从上述特约销售商处购买。出国团组凭机票定点采购特约销售商开具统一印制的《因公出国人员购买机票定单》到财政部门办理用汇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公派出国留学用汇和超过90天的出国进修、培训用汇,教育系统经市教育委员会(简称市教委)审核后,非教育系统经市政府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简称市引智办)审核后,到财政部门办理用汇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聘请外国专家有关费用,由市引智办或市教委审核后,到财政部门办理用汇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对组团单位的用汇申请,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出国任务批件是否为原件并真实有效;国外邀请函是否真实可靠;国外出访活动计划是否明确、合理;机票是否在机票定点采购特约销售商订购;国外是否有收入,对方是否给予资助;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用汇金额是否超出部门用汇计划或区县年度限额预算。

  第二十一条 在审核出国实习、培训团组用汇时,除按财政部、外国专家局颁发的《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对培训合同中有关开支项目进行审核,派遣和承办培训团组的机构双方必须在合同(或协议)中写明培训费包含的内容:如授课、场租、教材、医疗保险、交通、邮电等项目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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