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专家用汇计划,根据经批准的聘请外国专家的计划和国家有关外国专家生活待遇标准编制。
国际组织会费用汇计划,根据代表我国参加国际组织应缴纳的国际组织会费编制。
其他用汇计划,指没有列入上述用汇的其他项目用汇,例如:购买设备、仪器、图书资料,租赁场地等用汇,根据实际需要及相关标准编制。
第十二条 财政部未规定开支标准的其他项目用汇,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的,应按下列方法编制用汇计划:
(一)国外宴请费。原则上不予安排,确需宴请的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包干标准编制用汇计划。
(二)境外其他费用。包括:出国团组申请参展费、场租费、会议注册费等项目用汇,按照与国外承办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文本及会议通知等据实编制用汇计划。
(三)备用金。用于一国或多国城市间交通费和不可预见的支出。备用金按照伙食费、住宿费和公杂费三项合计的15%编制用汇计划。局级出国团组可适当提高备用金比例,但应控制在30%以内。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限额预算,在一个月内向市级主管预算单位批复部门用汇计划,向授权区县财政局批复限额预算。
第三章 用汇审批与购汇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用汇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汇计划执行。主管预算部门没有办理年度用汇计划审批手续的,在年度执行中申请用汇,以及已经财政批复用汇计划的预算单位申请追加用汇,应在出国任务执行前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限额预算调整和部门用汇计划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用汇的申请、管理、核销及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外汇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因公出国(境)组团单位(以下简称组团单位)在取得出国任务正式批件后,到市财政局办理用汇审批手续。组团单位属于授权区县的,到有关区县财政局办理用汇审批手续。组团单位办理用汇审批手续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确保真实有效:
(一)市政府外事部门和有出国任务审批权单位签发的出国任务批件(原件和复印件);中央单位组团的持国家部委签发的出国任务批件和本市外事部门批准的出国任务确认件(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