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为我市指定的购汇代理银行。经市财政局授权实行购汇限额预算管理的区县,可在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当地分支机构设立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账户。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将市财政局批准的购汇限额指标拨付经授权区县财政局,并按规定为预算单位办理购汇、退汇、核销及对账业务,协助同级财政部门监督预算单位的限额预算执行。
第二章 限额预算和部门用汇计划编制及申报
第八条 市财政局于每年四季度印发《关于编报年度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和部门用汇计划的通知》,提出编制限额预算和部门用汇计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编制方法和有关具体要求。
第九条 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区县财政局按照市财政局《关于编报年度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和部门用汇计划的通知》要求,对本年限额预算和部门用汇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根据下一年度对外交流及业务发展用汇需要以及有关预算标准,编制部门用汇计划和区县限额预算草案。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用汇计划,主管预算部门负责汇总所属预算单位用汇计划,形成部门用汇计划;区县财政局负责汇总本级部门用汇计划和下一级财政部门限额预算草案,形成本级限额预算草案。于年底前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主管预算部门报送的用汇计划和区县财政局报送的年度限额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经综合平衡后,编制本市年度限额预算草案,连同上年限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一并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用汇计划按照不同用汇类型和有关标准编制,具体为:
因公出国用汇计划,包括伙食费、公杂费、住宿费、个人零用费、培训费和备用金,根据外事出访计划和国家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并考虑上年用汇计划执行情况编制。
驻外机构用汇计划,分为基本支出用汇和项目支出用汇。基本支出用汇计划根据本单位派驻国(境)外的机构、人员及相关开支标准编制;项目支出用汇计划根据项目概算和可行性报告编制。
留学生用汇计划,根据派出留学生人数及国家教育部制定的留学生境外费用开支标准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