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办法
(津财预〔2009〕7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使用与管理,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外事活动的用汇需要,根据财政部《关于
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
财政部令第7号)、《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
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工作规程》(财预〔2002〕97号)和《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印发<
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8〕230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是指预算单位在非贸易项下,从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外汇收支行为所发生外汇的总称。
预算单位使用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称为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以下简称用汇)。预算单位购买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称为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以下简称购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财政拨款或补助经费的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四条 用汇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包括:因公出国用汇,主要指出国考察访问、经贸洽谈、新闻采访、举办展览、出席会议、培训研修等用汇;驻外机构用汇;留学生用汇;聘请外国专家用汇;经市部委办局或区县政府批准的其他用汇。
第五条 预算单位用汇,实行人民币限额预算(以下简称限额预算)管理。
第六条 区县财政局(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滨海高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县财政局)经市财政局授权,可在所辖行政区域(以下简称授权区县),实行限额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