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政办发〔2009〕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四平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8号)精神,设立四平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刑罚执行、改造罪犯工作。
(三)指导监督劳动教养工作。
(四)制定全市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市)、区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五)指导全市法律顾问及法律援助工作;监督指导律师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指导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的管理工作。
(九)指导全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县(市)、区管理考核司法局领导干部;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及资格申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