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使用市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政府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全市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全市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全市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审计市政府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
(十一)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市审计信息系统。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财务、保卫、信访等工作。
(二)法制科
承担审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和报批工作;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综合科
负责文字综合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审计、调研、信息计划、汇总统计工作;负责计算机和微机室的日常管理、使用和维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