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负责农民科技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二)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三)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四)指导全市农垦行业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农业农村改革有关工作;指导全市农业政策性保险有关工作;负责全市新农村建设的有关工作。
(十五)承办农业涉外事务;参与农业贸易谈判和农业贸易规则制定;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委员会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政务、事务工作;负责委内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和重要决议的落实及监督检查;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印信管理工作;承担信息、保密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有关工作。
负责机关行政及事业单位财务预算、决算的编报、汇总工作;负责机关行政经费和各项资金的管理、协调;负责二级拨款单位经费管理;指导直属单位会计业务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二)人事劳资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社会保险、专业技术职称、工考晋级、工伤评残、复转军人安置、机关公务员管理、系统职工招录和调转;承担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相关工作;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
(三)法规科
负责全市农业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工作;负责有关农业农村经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农业行政执法和执法体系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人员培训、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产品打假和监管工作;承担农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