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指导全市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协助各级政府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科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事务,负责机关重要文件的起草以及文秘、信息、档案、信访、保密、保卫、财务和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工作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团组。
(二)政策法规科(宣传教育科)
研究起草有关民族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指导与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执行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指导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组织研究全市散杂居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妇女儿童保护等问题,提出有关特殊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参与民族乡申报工作;承办全市民族识别、民族成份鉴定、恢复更改工作;整理编辑民族工作方面的政策法规文献,配合有关部门处理违反民族政策法规的事件。
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体育、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配合制定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卫生等有关发展政策和规划;主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组织参加全省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组织少数民族社团组织开展群众性团结进步活动;配合教育主管部门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参与研究制定民族教育的有关政策,提出促进民族教育发展的意见和建议,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担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对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贯彻国家有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法规,促进民族语言的学习、研究、推广和使用工作;宣传党的民族理论与政策;组织、指导宗教理论政策和宗教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培养、教育、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工作。
(三)经济发展科
组织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经济运行情况,配合制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涉及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金融、税收、经贸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措施,协助有关部门推进民族地方的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合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扶贫有关事宜;负责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的统计上报工作;参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扶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