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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政办发〔2009〕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四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8号)精神,设立四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四平市宗教事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三)增加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职责。

  (四)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能的职责。

  (五)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六)加强指导全市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市委、市政府在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起草有关民族事务的规范性文件,健全民族法规体系。

  (二)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

  (三)指导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研究少数民族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四)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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