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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政办发〔2009〕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四平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8号)精神,设立四平市粮食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调整原来直接管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职能,改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行业的依法监管和受政府委托以出资人的身份对参股企业履行参股职责。

  (三)加强对全市粮油战略性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规范和强化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市场流通秩序和消费者利益,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四)面向“三农”,服务“三农”,解决农民粮食卖难和产后减损问题。同时,根据粮食价格走势和粮食形势分析,指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增加收入。

  二、主要职责

  (一)总量平衡。研究拟定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指导粮食产销衔接,保持粮食供需基本平衡。

  (二)保障供应。承担全市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供应任务。负责全市粮食流通调控的具体工作和应急预案的实施,保障区域粮食安全,保证任何条件下的全市军粮供应和灾民的口粮供应。

  (三)粮食执法。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粮食经营者行使行政执法职能。负责粮食流通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执行粮食市场准入制度,审核粮食收购资格,核发或吊销粮食收购许可证;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油的购销活动以及全社会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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