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畜牧业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政办发〔2009〕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畜牧业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四平市畜牧业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8号)精神,设立四平市畜牧业管理局,为四平市农业委员会部门管理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三)增加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畜牧业(包括畜牧、兽医、兽药、草原、饲料、畜产品质量安全,生鲜乳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畜牧业管理规范性文件,拟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全市畜牧业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产业化管理及行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负责提出行业投资计划建议,承办行业基本建设、综合开发和财政资金等方面的项目审查工作。
(三)负责组织畜禽品种、畜产资源、饲料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指导全市畜禽良种测定、繁殖改良和推广体系建设。
(四)承担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组织起草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拟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工作;负责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规划、结构布局和综合协调;指导全市畜牧业饲养、加工、销售的一体化经营;负责生鲜乳生产、规划、基地建设的监督管理以及收购站统计工作,监督实施全市畜牧业标准化生产。
(五)负责全市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兽医医疗器械、饲料行政管理和种畜禽、兽药等生产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残留监控工作;负责审核发放兽药广告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