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整门(急)诊大额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将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最高支付限额由5000元提高到5500元。起付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将按照年龄确定报销比例改为按照医院级别确定报销比例,统一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报销比例。具体标准为:三级医院报销55%,二级医院报销65%,一级医院报销75%。
(四)调整住院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将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由5.5万元提高到15万元。其中,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5.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5.5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职工和退休人员报销80%。
(五)调整大额医疗费救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将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标准由5.5万元至25万元提高到15万元至30万元,报销比例为80%。参保退休人员大额医疗救助费年缴费标准由230元调整为300元。
(六)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管理办法,提高医疗保险资金使用效能。
严格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资金。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将部分大额医疗救助资金调入住院统筹基金。
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基金整合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单独筹集、专项使用调整为统一筹集使用、分别记账管理。
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管理办法,个人账户资金专项用于医疗消费。从2010年1月份开始,新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专项用于支付个人的医疗费用。2010年以前已经注入个人账户的资金,仍由参保人员自行支配使用。
四、调整失业人员医疗保障政策,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医疗保障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费按照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7.3%筹集,并按照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筹集大额医疗救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个人不缴费,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停止执行用失业保险基金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月发放门诊补助费制度。
五、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建立起付标准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76 号)。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在8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规定比例报销的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