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
(津政发〔2009〕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完善覆盖城镇职工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以及城乡统筹的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落实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可转换的原则,建立人人享有社会保险的全民社会保险体系,现就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贯彻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一)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有条件的区县可在市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二)增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的缴费档次。参保人员可以按照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10%、20%、30%缴纳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根据经济状况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参保。
二、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一)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4〕112号),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继续执行该办法的有关规定,养老保险待遇仍按照该办法计发。
(二)本意见实施后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改为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9〕22号)。参保人员按照本市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0%参保缴费,并在领取养老金时,按照该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元补贴。
三、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医疗保险保障水平
(一)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使所有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被认定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区县属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已经实施破产、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企业退休人员,可享受住院、门(急)诊、门诊特殊病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不设立个人账户。本人应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
(二)调整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制度,使所有参保人员享有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待遇。将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筹资比例由6.3%提高到7.3%。市财政按照1个百分点给予补贴。参保人员增加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待遇。不设立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