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稳定的基础测绘分级投入机制。逐步加大对基础测绘工作的投入,确保全州基础测绘规划顺利实施。州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要紧密配合,加强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衔接,把基础测绘列入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年度财政预算。要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公共应急测绘保障、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等方面的投入机制。继续争取中央财政对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测绘工作的专项支持。
(四)加强测绘法制机制体制建设。根据《实施意见》中关于“依托现有测绘管理体系,理顺和健全省、市州、县市区测绘行政管理体制,落实测绘管理与执法机构、职能、人员、职责、经费,明确测绘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规定,进一步理顺和健全州、县(市)测绘行政管理体制,明确测绘行政管理职能,州上增设测绘管理办公室,县(市)要建立副科级测绘管理办公室,以保证履行测绘行政管理职能。
(五)健全测绘成果和地图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加大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的执法监管力度。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征求本级政府测绘管理办公室的意见,将测绘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测绘基础资料审查意见作为批准立项的重要依据,防止因采用不合格测绘资料导致重大失误和隐患的发生。强化测绘成果安全防范意识,严格测绘成果保密和使用监管,加强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管理,依法打击窃取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和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犯罪行为。继续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教育,进一步加大对地图市场及互联网地图的联合执法监管力度,严肃查处互联网用户上传、标注涉密地理信息的行为。加强地图管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编制提供地图的行为,依法限制和查处地图有偿标载行为。
(六)加大测绘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从事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提供等测绘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加快建立测绘市场信用体系,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测绘执法监督,严厉查处无证测绘、超资质范围测绘、非法采集提供地理信息、侵权盗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成竞争有序的测绘市场。加强测绘职业资格管理,积极实施注册制度,提高全行业队伍素质和水平。健全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测绘质量监理制度和重大建设项目、房产测绘等项目的测绘质量监督制度。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测绘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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