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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政发〔2009〕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政府政务大厅的管理,推进行政审批的集中办理、联合办理,规范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大厅坚持务实、高效、简捷、透明的原则,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规范服务。

  第三条 政务大厅按照“一门受理、并联审批、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行政审批模式运行,是集政务信息公开、行政审批、公共服务、政务监督、政策和政务咨询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公共平台。

  第四条 政务大厅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办理期限和收费标准等公开,并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为政务大厅的管理机构,负责政务大厅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为各进厅部门及办事窗口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供服务;

  (二)协调各进厅部门、单位并联审批事项及各项工作;

  (三)对进厅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其受理、审查和决定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督查,组织窗口规范、高效、优质服务;

  (四)对窗口及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管理;

  (五)负责制定和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六条 市监察局在政务大厅设立监察室,主要负责监督检查政务大厅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开展执法监察、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及时受理服务对象的投诉、举报并查处。人员由市监察局选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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