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政发〔2009〕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政府政务大厅的管理,推进行政审批的集中办理、联合办理,规范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大厅坚持务实、高效、简捷、透明的原则,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规范服务。
第三条 政务大厅按照“一门受理、并联审批、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行政审批模式运行,是集政务信息公开、行政审批、公共服务、政务监督、政策和政务咨询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公共平台。
第四条 政务大厅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办理期限和收费标准等公开,并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为政务大厅的管理机构,负责政务大厅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为各进厅部门及办事窗口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供服务;
(二)协调各进厅部门、单位并联审批事项及各项工作;
(三)对进厅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其受理、审查和决定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督查,组织窗口规范、高效、优质服务;
(四)对窗口及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管理;
(五)负责制定和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六条 市监察局在政务大厅设立监察室,主要负责监督检查政务大厅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开展执法监察、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及时受理服务对象的投诉、举报并查处。人员由市监察局选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