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是指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的有合同终止时间的聘任合同。
用人机关原则上应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固定期限聘任合同,首次聘任的聘期一般为3年,续聘的聘期一般为5年,聘期不得超过编制使用期限和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十七条 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是指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聘任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本人提出订立固定期限聘任合同的,用人机关应当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
(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聘任制公务员或委任制公务员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
(二)聘任制公务员近5年内没有本试行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且连续聘满10年的。
第二十八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任合同,是指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九条 聘任合同由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协商一致,并经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在聘任合同文本上盖章或签字生效。
聘任合同文本由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各执一份。
第三十条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任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聘任合同期限;
(三)聘任职位及其主要工作职责、工作任务或绩效目标;
(四)工作条件和工作纪律;
(五)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六)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聘任合同的其他事项。
聘任合同标准文本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用人机关与新招聘的聘任制公务员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约定的试用期为6个月,包括在聘期内。
试用期内,由用人机关对新招聘的聘任制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由用人机关按招聘职位明确的职组(职系)、职务(职级)、入职薪级任职定级,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