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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用人机关名称、职位、拟聘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任的,由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聘任审批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任;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任,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任。

  第二十一条 因体检、资格复审、考察、公示不合格或个人放弃聘任资格等空缺出的名额,可在同职位考试总成绩合格考生中,按排名高低顺序,依次递补拟聘人选,并按照本试行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采用选聘方式的,由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申报选聘计划。提交选聘计划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选聘计划须包括选聘职位、名额、资格条件、选聘范围、薪酬待遇、考试或考核的方法及程序等内容;

  (二)组织选聘。组成考评小组,按照选聘计划规定的范围、资格条件等选定应聘人,并按照选聘计划规定的考试或考核方式及程序对应聘人进行考试或考核,确定拟聘人选,并按照本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规定办理考察和公示手续,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三)聘任审批。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聘任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或体检资格,不予聘任或解除聘任合同等处理。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 聘任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四条 用人机关应当在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聘任后60日内,根据公开招聘或选聘计划与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聘任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应届毕业生被聘为聘任制公务员的,用人机关可在其获学校派遣之日起30日内与其订立聘任合同。

  第二十五条 聘任合同分为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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