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笔试;
(五)资格初审;
(六)面试;
(七)体检、资格复审、考察与公示;
(八)聘任审批。
必要时,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应拟订公开招聘计划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公开招聘计划,制定公开招聘公告,面向社会发布。公开招聘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用人机关、职位、名额和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需提交的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十六条 聘任制公务员公开招聘一般采取网上报名方式,应聘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七条 聘任制公务员公开招聘考试实行分类考试,考试内容根据聘任制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十八条 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应聘人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并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的有关规定组织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应当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和考察。
资格复审主要核实应聘人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2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条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应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资格复审和考察情况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送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