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
对于专业通用性较低、采取公开招聘方式难以聘任到合适人选的主任级以上专业技术类职位及其他性质特殊的职位,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选聘方式招聘。
第九条 应聘聘任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公开招聘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三)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机关不得设置与招聘职位无关的资格条件。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应聘聘任制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5年内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公务员录用(招聘)纪律行为的;
(四)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招聘)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应聘聘任制公务员应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公开招聘,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按照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聘任制公务员公开招聘的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采取公开招聘方式的,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计划;
(二)发布公开招聘公告;
(三)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