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府办〔2010〕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公安和监狱劳教机关,下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本试行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和行政执法专项编制)限额内根据本试行办法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第四条 聘任制公务员依法享有相应的公务员权利,并履行公务员义务。
第五条 聘任制公务员按照本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系列和职务序列。
第六条 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区行政机关按管理权限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招聘
第七条 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