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主任级职位可放宽到40周岁。
第十四条 选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按如下规定设置职位要求的基本资格条件:
(一)学历学位:要求具有相应专业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对行政机关紧缺急需的特殊专业技术类人才,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学位条件;
(二)专业技术资格:要求具备相应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相应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三)年龄:45周岁以下。属于本市认定的国家级、地方级领军人才的,可放宽至50周岁。
第十五条 公开招聘、选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组织方式、权限、程序等按本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职务任免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按照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要求的任职条件,并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一人一职,不得兼任。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
(一)新招聘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二)晋升或者降低职级的;
(三)转任的;
(四)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五)其它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二十一条 新招聘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应聘职位明确的职组、职系、职级和入职薪级任职定级。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