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府办〔2010〕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建设高素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队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在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机关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包括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
第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激励保障与监督约束并重,实行专业发展、分类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的界定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综合管理。
各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职位设置与职务序列
第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划分为若干职组、职系,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编制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目录予以明确。
第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各职组、职系可以按照职位特点、任职资格、权责轻重等,由高到低设主任、主管、助理等职务并划分为若干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