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薪级在30级以上的,可列入副处级领导职务的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人选名单;
入职薪级在40级以上的,可列入正处级领导职务的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人选名单。
第四十五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其工资按新任职务确定。
第四十六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本市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其职级确定为拟进入职系的最低职级,薪级确定为该职级对应的起点薪级。
第四十七条 其它职类公务员具备拟进入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可转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其中,连续任本市行政执法单位中的各级领导职务满3年以上且转任前仍在任的,根据其工资和津贴补贴总额,按就近就高原则确定其薪级,并根据该薪级确定其职级;其它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定为七级执法员,薪级定为6级,大专学历的,定为助理执法员,薪级定为3级。
第四十八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按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程序执行;其它跨职类转任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按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三)按管理权限核准或备案;
(四)办理转任手续。
第四十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挂职锻炼,按照公务员挂职锻炼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其它
第五十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考核、培训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行政执法类委任制公务员辞职辞退,按照公务员辞职辞退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执法类聘任制公务员与用人机关解除聘任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回避、奖励、惩戒、申诉控告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行政执法类聘任制公务员与用人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按照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符合条件的执法人员,参照本试行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