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职级升降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具备如下基本资格条件:
(一)基本任职年限:晋升一、二级执法员的,均须任下一职级满5年以上;晋升三、四级执法员的,均须任下一职级满4年以上;晋升五至七级执法员的,均须任下一职级满3年以上;晋升助理执法员的,须任见习执法员满2年以上;
(二)考核情况:平时考核记录良好,在任现职级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1年为优秀等次或任现职级超过基本任职年限满3年且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等次;
(三)执法业务水平测试合格。
第二十五条 晋升一、二级执法员职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后办理任职手续。其中晋升一级执法员和晋升市直单位二级执法员的,须在任职前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晋升三级执法员以下职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执法单位提出任职建议;
(二)进行考核、考察;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办理任职手续,并按管理权限办理备案。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以破格晋升。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不得越级晋升职级。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降低1个职级任职。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降职,参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降职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被降职后,在新的职级工作1年以上且德才表现和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条件的,可晋升职级。
第六章 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实行与职级挂钩的薪级工资制度,每一职级对应若干薪级,每一薪级确定一个工资标准。各薪级工资标准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薪级表予以明确,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