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负责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建设规划、交通规划、水利规划、产业规划等规划和设计的审查以及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
市人社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就业安置。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监督监察。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选址、规划、设计、项目申报、招投标、施工等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编制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要与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发展、农村文化教育、卫生防疫、农田水利建设、生态建设等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理制等制度。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项目备选库,实施的项目应从备选库中筛选。
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备选库中推荐实施项目;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推荐的项目组织相关申报材料;
(三)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审查;
(四)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项目经批准公布后,应冻结项目区内的土地权属变更,一般不作权属调整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
第十一条 申报备选库项目的材料:
(一)项目申报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议书;
(二)初步设计方案;
(三)项目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四)项目区内乡(镇)、村群众的意见;
(五)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踏查意见。
第十二条 申报实施项目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