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金融部门适度扩大放贷规模,对有发展前景、增值潜力大的特色经济作物种植项目给予信贷支持,并根据产业特点,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合理降低贷款门槛,进一步探索扩大农户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随着土地确权工作的推进,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抵(质)押品种范围。
八、培育龙头加工企业。大力推进产业化经营,培育龙头企业,带动基地建设,提高特色产品附加值,壮大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对以特色经济作物产品加工为主的龙头企业,在政策上给予倾斜,迅速壮大规模,提高带动能力。支持县乡两级依据本地的特色经济作物产品资源广泛联姻,寻求合作伙伴,实施特色经济作物产品域内加工与域外加工相结合的产业化发展战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围绕园艺产品精深加工搞好项目包装,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提高特色经济作物产品深加工能力。发挥作坊式分散加工的补充作用,把小宗特色经济作物产品统一标准、统一包装、统一标识、统一检测、统一进入市场。对为特色种植业发展做出贡献的龙头加工企业,优先为其申报国家和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并予以表彰。
九、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加大信贷支持,落实
农业部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9〕13号)精神,把经工商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通过创新金融产品,改进金融服务方式,不断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力度。工商部门要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注册条件,在出资额、经营产品和提供服务等方面采取灵活政策,给予支持。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国家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示范县建设资金的使用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建立激励机制,对带户能力强、经营效益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市政府将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鼓励其发展。
十、加强市场体系建设。围绕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集中建设产地批发市场,搞活特色经济作物产品的市场流通。对已初具规模的产地批发市场,支持搞好配套建设,规范市场管理,扩大辐射半径。鼓励经销企业、加工企业、农村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到域外、境外设立特色产品销售窗口,对开拓外埠市场成效显著的营销主体给予表彰奖励。要逐步增加财政投入,建立农产品市场质量检测体系和信息交流共享体系,增加必要的质量安全检测设施设备,配备快速检测仪器及专业检测技术人员,切实有效地开展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在各生产环节搞好跟踪监测,向生产者提供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