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逐步完善水文事业投入机制
全市各级政府要依法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实行预算单列,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对水文事业的投入,确保水文机构正常运行,加快水文事业发展。要按照《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9〕238号)、《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从防汛抗旱经费、水利建设基金、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费等规费中适当安排经费支持水文监测自动化、水情预警预报、水资源和水土流失监测与分析评价等工作。
四、规范水文测站的建设与管理
全市水文测站建设应当按照流域与区域相结合、区域服从流域,合理布局、防止重复,兼顾当前和长远需要的原则,纳入全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由市水文机构统一编制规划,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不断完善水文监测网络,并实现资源共享。争议较大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水文测站建设规划,应报市政府批准后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大中型水库、水电站、航运枢纽、城乡防洪工程和易发洪水灾害的旅游景区,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重庆市水文监测站网布设技术导则》、《重庆市水文技术装备标准》和《重庆市水文监测设施土建施工设计图集》的有关要求,配套建设满足流量、水位、雨量、泥沙、蒸发等监测项目要求的专用水文测站或设置水文监测设施,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相应预警预报平台。依法需要配套建设专用水文测站或设置水文监测设施的工程中,现已建成的工程应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在建工程应当在工程竣工前完成建设任务,新开工建设的工程应当将专用水文测站或水文监测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五、扎实做好水文监测资料汇交和管理工作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和管理的制度。市水文机构要依法做好全市水文监测资料的汇交工作,妥善存储和保管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加快建设市级水文数据库,构建全市水文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公众查询和获得水文信息提供便利服务,将重要灾害性水文信息及时通报有关江河管理部门。气象部门的雨量、墒情等资料,国土部门的地下水监测资料以及交通(航运)、电力等部门的有关水文监测资料,要依法按照《重庆市水文资料采集整编及汇交标准》的要求进行整编后,汇交市水文机构。各专用水文站管理单位要对审批的水文监测项目,按照《重庆市水文资料采集整编及汇交标准》的要求整编水文监测资料,并汇交至所在区县(自治县)或市水文机构;区县(自治县)水文机构负责其管理水文站点的水文监测资料整编,并及时汇交市水文机构。其他各类涉河工程施测的河道地形图、河道横纵断面图以及为工程设计开展的暴雨、洪水调查等资料、图件,其建设及经营管理单位要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汇交市水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