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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水文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水文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办发〔2010〕2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水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促进水文事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水文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对科学合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水资源、维护水生态安全、防灾减灾、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技术支撑作用。受多种因素影响,我市水文事业欠账多、基础弱,加之全球气候变化导致洪旱灾害及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发生日益频繁,当前水文工作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正确认识加快水文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深入学习贯彻《条例》,促进水文事业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理顺水文管理体制

  全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理顺管理关系,将水文管理工作纳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能。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全市水文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责,其直属的市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水文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城乡建设、环保、交通、气象、测绘等部门要依法配合市水文机构做好水文监测站网的统一规划、水文监测资料的汇交与使用审查、专用水文站点审批、水文情报预报的分析发布等工作。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水文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履行水文管理职责,具体承担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的水文水资源监测与调查评价及预警预报工作,依法对本区县(自治县)管理的水功能区、城乡饮用水水源地、小型水库、重要取水口、入河排污口的水量和水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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