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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5: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表
  附件6: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回执
  附件7: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材料补充通知书
  附件8: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受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通知书
  附件9: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不予受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通知书
  附件10: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抽取委托书
  附件11:职业病诊断鉴定回避申请书(当事人)
  附件12:职业病诊断鉴定回避申请书(专家)
  附件13: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抽取专家名单确认书
  附件14―1: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职业病诊断鉴定记录
  附件14―2: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职业病诊断鉴定记录
  附件14―3: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职业病诊断鉴定记录
  附件15: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陈述与答辩记录
  附件16: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首次)
  附件17: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再次)
  附件18:职业病诊断鉴定体检复查通知书
  附件19: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送达回执
  附件20: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料袋

  附件2
  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须知

  一、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区县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首次鉴定,对首次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二、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必须如实提交以下各项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三)职业史、既往史;
  (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六)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七)用人单位证明该劳动者为该单位员工的资料;
  (八)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九)其他必要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应对所提供的一切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如所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除身份证复印件外),应加盖提供材料单位的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三、当事人在鉴定办公室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必要的材料,而又没有书面说明正当理由的,鉴定办公室可不受理当事人的职业病鉴定申请。
  四、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缴纳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后方能办理正式受理手续。
  五、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六、职业病鉴定费用以及相应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附件3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流程记录

  职鉴〔  〕 号

鉴 定 对 象

 

鉴定结论

 

序号

工  作 流  程

经 办 人

办理时间

备 注

1

接收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材料

 

 

 

2

职业病诊断鉴定材料审核

 

 

 

3

发出受理通知书

 

 

 

4

抽取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

 

 

 

5

推举产生鉴定委员会主任

 

 

主任:

6

职业病鉴定办公室向鉴定委员会移交有关材料

 

 

 

7

职业病诊断鉴定

 

 

 

8

草拟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初稿

 

 

 

 

9

 

鉴定委员会主任审核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初稿

 

 

 

10

鉴定委员会向职业病鉴定办公室移交有关材料

 

 

 

11

鉴定办公室审核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初稿)并编号

 

 

 

12

鉴定领导小组审核并签发

 

 

 

13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盖章

 

 

 

14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送达

 

 

 

15

资料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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