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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当事人也可委托鉴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但当事人必须向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公室出具委托书。
  第四十六条 抽取专家后,鉴定办公室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有关专家参加鉴定会议。
  鉴定专家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鉴定工作,鉴定办公室应通知候补专家。必须保证每次参加鉴定的专家为5人以上的单数。
  鉴定专家两次无故不参加鉴定工作,由鉴定办公室提请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领导小组解聘。
  第四十七条 诊断鉴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是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四)已参加诊断的专家。
  (五)已参加首次鉴定的专家不参加最终鉴定。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也可书面提出申请要求专家回避。
  第四十八条 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应在鉴定办公室主持下,组成鉴定委员会,并推举产生主任委员1名、秘书1名(秘书可由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
  主任委员负责鉴定工作的组织,秘书负责鉴定过程的记录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阅有关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运用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做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鉴定结论应获得鉴定委员会成员的半数通过。
  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调阅有关诊断资料,向用人单位索取与鉴定有关的资料。对需进行医学检查或现场调查的,鉴定办公室应书面通知当事人。
  鉴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其他专家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特邀专家可以提出技术意见、提供有关资料,但不参加鉴定结论的表决,不在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上签名。
  第五十条 鉴定委员会秘书应如实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记录,内容包括:
  (一)鉴定专家和特邀专家的基本情况(单位、职务、职称等),并注明鉴定委员会主任和秘书;
  (二)鉴定所用资料的名称和数目;
  (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鉴定专家的意见,包括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
  (五)专家表决的情况;
  (六)鉴定结论,鉴定专家应在鉴定结论上签名;
  (七)鉴定时间。
  第五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对当事人做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后,应及时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需经鉴定办公室进行审核后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公章后,方为有效。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一式五份,当事人双方,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各存一份。抄送原诊断机构及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各一份。
  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在签发之日起20日内由鉴定办公室送达双方当事人,也可由双方当事人在鉴定管理办公室领取,领取时应签名。
  第五十三条 鉴定办公室应在诊断鉴定书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顺序装订资料存档: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流程记录;
  (二)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三)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回执;
  (四)受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通知书;
  (五)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记录;
  (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记录;
  (七)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八)当事人提供的全部资料
  (九)其他资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续展。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合格的,换发新证;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过期失效。
  第五十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与年度考核。对日常监督检查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由市卫生局注销其资格;对不合格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注销其诊断资格。
  第五十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设立的专家库定期复审,根据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鉴定办公室应在诊断鉴定受理时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收取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作鉴定专家咨询和调查取证的相关费用,专款专用。
  第五十八条 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过程中职业病诊断机构、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职业病诊断医师或职业病诊断专家在职业病诊断或鉴定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供虚假证明,并造成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全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各种文书使用统一文书(见附件)。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卫生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重庆市职业病诊断鉴定流程图(略)
  附件2: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须知
  附件3: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流程记录
  附件4: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诊断鉴定材料移交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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