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暂行)的通知
(闽政办〔2010〕15号)
各市、县 (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精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风险,省政府决定,建立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并明确各相关部门监管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省联席会议负责制定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及重组和市场退出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监管部门履行职责、依法加强监管,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探索建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律的商业模式,完善运行机制和风险控制体系,指导设区市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办理省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省联席会议由省经贸委、省工商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组成。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除省政府或省联席会议指定外,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申请,原则上由各设区市经贸部门受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设立由经贸、工商、银监、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专门审核小组,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由各设区市经贸部门报省经贸委提请省联席会议审核,省经贸委行文批复。省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研究一次。
三、省经贸委为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的具体实施机关,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推动工作;省经贸委应会同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的登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