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建立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探索医药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在临床路径试点的基础上,试行按病种收费方式的改革,选取老年性白内障、结节性甲状腺肿、计划性剖腹产等3个病种,在省立医院、省妇幼保健院、医大附属第一医院、协和医院等4所省属医院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探索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在批零差率不突破15%的前提下实行差别差率的加价政策。分期分批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适当提高床位费以及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控制在全部医疗服务项目的10%以内。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
33.推动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开展完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制度,组织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修订完善公立医院人员编制标准。
(牵头单位:省公务员局、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委编办;配合单位:各设区市政府)
34.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台商投资我省的医疗服务业。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在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进一步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监管,规范执业行为,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在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没有达标的区域,可以优先发展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经贸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公务员局、省国土资源厅、各设区市政府)
35.加强医疗机构监管。建立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开展医院评价评审、医疗质量万里行、医院管理年活动,试点开展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和医疗技术、人员准入管理,规范医疗执业行为。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开展全省血站血液质量安全检查,确保用血安全。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推行预约诊疗服务,满足群众需求。落实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选择10个病种的临床路径在三级医院和部分专科医院开展试点,促进临床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落实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制度。继续开展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控制工作,年增长幅度力争不超过3.5%。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
36.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机制。持续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健全医疗机构治安防控体系,着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在全省建立医院内部投诉协调、医患纠纷应急处置、第三方调解、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救助等“五位一体”的医患纠纷处置机制。全省县(市)建立第三方医患纠纷调解机构数达到95%,二级以上医院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达到90%。严厉打击“医闹”,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和就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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