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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201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15.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所有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财政补助”的原则,政府负责其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的方式多渠道补助。县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按照省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根据核定的年度经常性收支预算额度,采取“按月预拨、年终结算”的方式按时拨付资金,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2010年未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保障机制继续按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和《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执行。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省委编办、省公务员局、各设区市政府)

  16.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严格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药品监管。加强对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的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加强药品监督抽验,将基层用药目录药物列入重点抽验品种,实施全覆盖抽验。完善农村药品监管网络,加强对农村基本药物的质量监督。

  (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贸委;配合单位: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政府)

  (五)加强医疗机构规划建设

  17.编制医疗资源建设规划。按照“公平性、整体效应、可及性、分级医疗、公有制主导、中西医并重”六项原则,加快编制全省医疗机构发展规划,体现强基层要求,适应工业化、城镇化所带来的新变化,合理调整公立医院数量、规模、种类,统筹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发挥军队医疗资源作用,将军队医疗资源统一纳入各地区域卫生规划。针对我省高发的重大疾病,组建若干集医疗、科研、防治为一体的医疗中心,提高重大疾病的防治能力。2010年新增病床数5000张以上,力争2012年全省千人均床位数、卫技人员数等医疗卫生资源人均拥有量达到或接近全国平均水平。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军区后勤部、省教育厅、各设区市政府)

  18.加强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建设。统筹省属和福州市医疗卫生资源,推进省立医院心血管病综合大楼、省肿瘤医院肿瘤诊疗中心、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第三医院和省妇幼保健院保健综合楼、省老年医院、福州市肺科医院负压病房楼等一批省属及福州市属卫生重点项目建设,提高省会城市医疗卫生综合服务水平。各设区市要加强市属三级综合医院建设,提高医疗救治、应对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治水平,进一步发挥区域医疗中心作用。加强县级医院达标建设,重点实施28所县级医院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成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龙头。组织实施市、县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努力满足全省精神卫生防治需要。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委编办、各设区市政府)

  19.全面完成乡镇卫生院达标建设。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和《福建省乡镇卫生院加强建设实施方案》,重点加强服务人口10万人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建设。实施74个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改扩建和36个县的卫生院12万平方米D级危房改造,支持70所乡镇卫生院建设污水、垃圾处理等辅助设施;配备296所乡镇卫生院基本诊疗设备和85所乡镇卫生院救护车装备,使全省乡镇卫生院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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