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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201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委编办、省物价局、福建保监局、各设区市政府)

  10.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管好用好各类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合理控制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按照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医保待遇、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的要求,全省所有设区市全面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物价局、各设区市政府)

  (四)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1.推进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全省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2009年版)》(以下简称基层用药目录)内的药品。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严格控制非基本药物的使用。全省各类医保定点的药店配备基层用药目录内的药品和执业药师,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基层用药目录内的药品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和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

  12.实施药品零差率改革。全省确定的30%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2010年下半年实施范围扩大到60%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确保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实际购入价格销售。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

  13. 完善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减少中间环节。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负责统一招标,在各市确标的基础上,由医疗机构与中标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鼓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中标药品到医疗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统一配送,配送费用包含在统一采购价格内。实行我省药品集中采购招标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的资质认定,加强配送情况监督。按照基本药物的可得性要求,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全省基本药物零售网络。完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力争在所有行政村全面供应基层用药目录药物。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配合单位:省经贸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各设区市政府)

  14.建立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监督体系。建立完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价格和报销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对基本药物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监察、物价、财政部门对药品零差率实施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实行动态监测。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配合单位:省经贸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设区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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