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区改造动迁安置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的旧区改造动迁安置房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费优惠政策。对市政府批准的市属动迁安置房建设大基地,由所在区承担的外围市政道路、公交枢纽、给排水等项目,由市有关部门会同人口导出区研究相应的配套支持政策。
(五)鼓励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对旧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旧区改造,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支持。
(六)试行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本市公积金结余资金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情况下,现阶段,可贷款支持中心城区旧区改造就近动迁安置房建设。
(七)加快处置旧区改造停滞地块。对已出让多年、尚未启动或部分启动又停滞的旧区改造地块,按照“政府主导、依法合规”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限期开发单位启动改造,由其承诺完成时间。对没有按时启动的地块,所在区政府应当与受让人商定土地使用权收回或依法启动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程序。
(八)积极开展旧住房综合改造。通过对旧住房成套改造、综合整治、平改坡以及拆除重建等方式,多渠道、多途径地改善居民群众住房条件和环境质量。相关区应当编制完善历史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规划,明确保留方式和用途,并积极开展保护性整治和改造。
(九)开展郊区城镇旧区改造。郊区城镇应当进行旧住房调查统计,摸清危旧房的数量和分布。有条件的区应当选择集中成片、群众要求改造呼声高的危旧房进行改造。
五、组织实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区政府是旧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将有关工作情况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各区要把旧区改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主要领导对口联系重点推进项目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机构,健全机制,确保本地区旧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加强旧区改造统筹协调,强化服务指导,落实好各项政策和措施。
(二)编制规划计划。各区应当编制旧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因地制宜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各区旧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全市旧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资金计划、房源供应计划,加强计划实施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旧区改造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