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拆、改、留”并举。旧区改造要严格界定改造范围,防止大拆大建。要坚持保护与改造相结合,宜拆则拆,宜修则修,注重保护历史风貌。对规划保留的建筑,可通过综合整治,提高居住质量,完善使用功能。
三、工作目标和任务
2010-2012年:中心城区完成约240万平方米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继续开展旧住房综合整治;积极推进历史建筑和风貌保护街区保护性改造和整治。
“十二五”期间:中心城区完成约350万平方米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其中,长宁、卢湾、静安、徐汇等区基本完成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
郊区城镇地区应当对房屋结构差、安全隐患多、公共配套设施不全的危旧房实施改造。
四、政策和措施
(一)实行以土地储备为主的改造方式。对杨浦、闸北、虹口、黄浦、普陀等区的重点旧区改造推进项目,采取市、区合作土地储备的方式进行改造。
(二)积极推进旧区改造新机制
1.积极开展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居民意见工作。列入本市旧区改造规划范围内需要实施房屋拆迁的土地储备地块,应当在改造前征询居民意见,充分尊重居民群众意愿,在得到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
2.完善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对新批准的房屋拆迁项目,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和价格补贴确定。拆迁旧式里弄房屋、简屋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可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对按照补偿标准安置后居住仍然困难的动迁居民,根据房屋拆迁有关规定,可申请住房保障补贴。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3.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行为。在旧区改造房屋拆迁过程中,全面实行公示制度,做到拆迁过程全透明,安置结果全公开,保持政策前后一致,确保“依法拆迁”和“阳光拆迁”。要继续加强房屋拆迁公司管理,开展工作人员岗位培训,进一步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设立市、区两级政府旧区改造专项基金。2010至2015年,市、区两级政府通过统筹土地出让收入、公有住房出售净归集资金及其增值收益、直管公有住房拆迁补偿款、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等方式,分别设立市、区旧区改造专项基金。旧区改造专项基金主要用于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市级基金重点支持杨浦、闸北、虹口、普陀、黄浦等区的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旧改地块改造。
(四)加快推进动迁安置房建设。制订本市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优先安排土地供应计划,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2008至2012年,建设供应约30万套动迁安置房用于旧区改造、重大工程建设等居民动迁安置。中心城区各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挖掘潜力,建设本区域就近动迁安置房,提供动迁居民多元选择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