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会议精神加快本市旧区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10〕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贯彻国务院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会议精神加快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会议精神加快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旧区改造是重要的民生工作,是改善广大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重要途径,是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加快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提高市民群众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召开的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会议精神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印发的《
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市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发展目标,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以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为契机,转变发展方式,切实改善民生,积极探索适合特大型城市发展规律的旧区改造机制,突出旧区改造公益性性质,把解决群众的居住困难作为旧区改造的根本目的,重点加快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使市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各方参与。旧区改造涉及面广、公益性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充分发挥政府统筹协调、组织引导的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二)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改造。旧区改造要把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重要目标。确定改造地块和制订补偿安置方案,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三)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旧区改造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事求是,尽力而为,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要从居住条件最困难、安全隐患最严重、群众要求最迫切的地块入手,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