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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基层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一)灾民自愿申请;

  (二)村民小组(社区居委会)初评后提名;

  (三)灾民所在村(社区)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四)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审查,并张榜公布后上报;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六)报县(市)民政局审批。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编制《灾民救济花名册》,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按《灾民救济花名册》下发“灾民救助卡”。《灾民救济花名册》和“灾民救助卡”应注明灾民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救济款物补助标准、救济时段等内容。“灾民救助卡”由县以上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由县级民政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发给灾民。

  第十五条 灾民领取救灾款物时,应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取“三联单”,凭“灾民救助卡”和“三联单”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指定的银行(信用社)、粮店等领取。灾民领取救灾款、物时,应在《灾民救助花名册》上签字或盖章。灾民领取救灾款物,原则上应由本人领取,对无能力领取救灾款、物的老弱病残人员,被救助灾民可委托他人或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指定人员代领。

  第十六条 救灾款、物必须全额发放到灾民手中,不得用于抵扣税、费和欠款。

  第十七条 发放救灾款物必须坚持“三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公开救济对象、救济标准和救济款物数量,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县级民政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救灾款物发放情况。乡(镇)和村委会要按照一事一公示的方式,在所在地的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及时张榜公布救济对象、救济数额、审批和救济款物使用发放情况。

  第十八条 基层民政部门应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主动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利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

  第十九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款、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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