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基层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5月26日州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州长: 马青林
二○○九年六月九日
临夏回族自治州基层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工作,保障灾民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单位,是指县(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基层单位向灾民发放救灾款物和县级民政部门采购救灾物资用于解决灾民生活困难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款物包括:
(一)中央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
(二)地方各级政府列支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
(三)中央和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接收和下拨的救灾捐赠款物;
(四)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接收并交由民政部门分配、发放的捐助款物;
(五)其它用于灾民生活救济方面的款物。
第四条 救灾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循专款专用和重点使用的原则。发放使用救灾款物必须坚持公开、公正,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特别是保障自救能力较差灾民的基本生活。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救灾资金,财政部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民政部门不得向非灾区拨款,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将救灾款用于临时性救济,不得用于扶贫和农村低保支出,不得用于节日慰问,不得用于日常工作经费,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第五条 救灾款物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灾民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和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