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利用废气生产的电力产品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
(闽经贸资源〔2009〕791号)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三明市经贸委、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规定,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利用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及生产过程中的余热、余压等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认定,认为该公司利用废气、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产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内容,确认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请企业接到通知后到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领(换)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手续,省地方税务直属征收分局依据企业持有的认定证书及有效期限,给予办理有关减免(退)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