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各成员单位在州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主动配合,协同地方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三)集中力量,突出重点。要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实况,在专家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安全措施,组织专(兼)职救护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灾害程度,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四)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县(市)要坚持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依靠当地公安、消防、交通、医疗等救援力量,积极开展辖区内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州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必要时组织全州救援队伍增援。
三、预案启动条件和程序
(一)启动条件
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煤矿山事故,启动本预案。
1、一次发生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
2、一次发生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事故;
3、一次发生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事故;
4、发生中毒或急性职业病3 0人以上的事故;
5、尾矿库溃坝,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事故。
发生未达到上述条件非煤矿山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县(市)政府按照本级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二)启动程序
1、中央、省属和州属非煤矿山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应立即分别向当地政府、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企业主管部门报告,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立即将事故基本情况向州政府报告;县(市)属非煤矿山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应立即向所在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将事故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2、州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立即召开成员单位会议,根据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确定响应级别,发布启动命令,落实救援任务。